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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9期(总第341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5 13:50:20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和饮料共20大类食品1023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豆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5大类食品18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郯城县杜广伟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辣椒(线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邑中合市场16-17号邓桂停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

 

  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市北区郭利田蔬菜店销售的普通白菜(小白菜),阿维菌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广源综合批发市场邓杰销售的尖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曹县本华蔬菜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尖椒,甲拌磷、噻虫胺、氧乐果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山东康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和路店购进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七)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下洼第二分公司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八)广饶县广饶街道禾十木便利店销售的鲜鸡蛋,金刚烷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广饶县广饶街道禾十木便利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烟台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九)济南历下潘园生活超市销售的鲤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信中路农贸市场陈兴梅销售的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临沂市兰山区老卢早餐店加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

 

  (二)平度市利佳超市销售的裙带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峄城区大多迈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西安飞腾食品厂生产的手工花椒锅巴,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四、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威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内黄县亿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鸡翅,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内黄县亿佳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威海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宁津县妙果园蔬菜水果超市销售的菠菜,铬(以Cr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汶上县胶东海鲜坊购进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汶上县胶东海鲜坊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枣庄薛城区聚富聚财零售店销售的菠菜,铬(以Cr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信中路农贸市场陈兴梅销售的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有机污染物污染问题

 

  牟平区城西批发市场兄弟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为烟台九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炭烤鳕鱼片(炭烤味),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九盛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山东)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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