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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2021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30 10:02:50 来源:互联网

  今年以来,延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民生领域食品、价格收费、网络交易、虚假宣传、“黑气瓶”等十类违法行为为抓手,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深挖案源线索,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食品)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某纯净水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收到延安市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某纯净水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88元,罚款1176元的行政处罚。

 

  2.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信息后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饮料区货架上正在销售的7件雪花啤酒已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食品采取行政扣押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花啤酒7件共42瓶,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某公司经营产品外包装未加施有机码的有机产品案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收到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对延安市某公司检查发现其生产的某品牌杏仁油产品外包装印有“有机产品认证标识”,但无有机码。经过核实,该公司生产的杏仁油确实属于有机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7.延川县某经销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6月18日,延川县市场局收到延川县公安局环食药侦查大队移交案件。经鉴定,暂扣的24瓶白酒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收24瓶白酒,罚款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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