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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场监管系统 “年关守护”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案例4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25 14:30:29 来源:互联网

  2021年11月以来,按照全省“年关守护”行动的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长沙市场监管系统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突出“安全第一”,聚焦老百姓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挥利剑、出重拳、治乱象,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查处一案、震慑一批、整改一业、规范一方”,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平安年、放心年、幸福年。现将长沙市场监管系统“年关守护”行动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其中涉及食品案例如下:

 

  1.蔡某军生产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罂粟壳”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19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蔡某军生产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罂粟壳”食品案。11月20日,执法人员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12月22日,蔡某军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批捕。

 

  2021年11月15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食品安全风险排查中,发现芙蓉区八一东路马王堆商贸城某“鸭霸王”熟食店二楼杂物间待使用有8袋无标签标识的卤料包和1瓶不知名“白色粉末”。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店现场经营的成品,用于加工使用的卤料包、卤水等组织抽检。经检验,16个送检品种中7个成品和1桶自制卤水检出“吗啡”成分,其中“虎皮鸡爪”和“自制卤水”还检测出“那可丁”和“罂粟碱”成分。经查,蔡某军交代了其在熬制卤水中定期添加罂粟壳,卤制销售熟食的违法事实。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规定,“罂粟壳”属于非食用物质,禁止添加在食品中。蔡某军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国家明文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长期食用添加罂粟壳或含有“吗啡”“那可丁”等成分的食物,会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等症状,严重时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甚至会出现内分泌失调等症状,最终上瘾,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4.雨花区树木岭七里三分粉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1年11月24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雨花区树木岭七里三分粉店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店内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4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雨花亭街道劳动东路段的雨花区树木岭七里三分粉店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店内未张贴或者摆放任何有关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标志。经查,该店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也未尽到提示提醒义务,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11月26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查证当事人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已进行了全面整改,店内张贴了防止食品浪费宣传标语,并能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颁布实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再只是柔性倡议,而是被纳入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违反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自觉做到“不诱导”“不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主动提示提醒并阻止消费者的“食品浪费”行为。

 

  7.长沙县吴苏青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11月24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县吴苏青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注册商标侵权白酒6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接群众举报称,在长沙县吴苏清烟酒店购买的6瓶标识“‘贵州茅台酒’飞天(带杯)、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的白酒可疑有假。随即,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举报人购买的6瓶“贵州茅台酒”进行鉴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定上述6瓶“贵州茅台酒”非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或许可生产的产品,系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长沙县吴苏清烟酒店于2021年8月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标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酒”6瓶,购进价格为1000元/瓶,并于2021年9月20日,将上述“贵州茅台酒”全部销售给举报人,销售价格为2750元/瓶,违法经营额共计165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关系企业的商誉和形象。企业商标品牌在培育过程中,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本案中,当事人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商标权,而且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10.宁乡市青羊湖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案

 

  2022年1月5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乡市青羊湖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2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宁乡湘林饮用水经营部销售的2批次“湘林”牌桶装高山井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规格型号为18L的桶装高山井水(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10-28)铜绿假单胞菌、亚硝酸盐2项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规格型号为11.3L的桶装高山井水(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10-30 )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上述2批次不合格的“湘林”牌桶装高山井水均由宁乡市青羊湖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共生产1054桶,除去留样自检的4桶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均为4.5元/桶。该案货值金额4725元,违法所得4725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对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亚硝酸盐是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含氮无机化合物,长期饮用亚硝酸盐超标的水将给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桶装饮用水关系到千家万户,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放心的饮用水是民生大事,容不得半点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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